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条例》进行违法建设等行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关于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首先,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若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该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占用土地需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勒令退还(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若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将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以确保规划法规的严格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城市居民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对于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拥有权威的解释权,他们会负责解答和处理可能出现的疑问或争议,以确保条例的正确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取代了此前1984年11月9日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第六章专门针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首先,城市政府有责任组织各类单位和市民参与植树、栽花和种草的活动,以提升城市环境美观,逐步实现国家设定的绿化覆盖率标准(第三十三条)。在管理上,城市公园、林地、水体、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点)的保护受到严格约束。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八章专门规定了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措施。首先,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广泛,包括国家投入、地方自筹、税收、城市建设相关费用收入、国内外贷款和引进的外来资金(第四十一条)。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改善空间品质,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城市发展软实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划明确指出,风景名胜区规划作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基础。
4、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按照本条例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地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提高自然生态效应和景观效果,促进海绵城市发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改善空间品质,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城市发展软实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划明确指出,风景名胜区规划作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基础。
4、城市风貌代表着一座城市的形象,以风貌鉴赏城市,会留给品读者深刻印象。城市风貌可以反映出城市的特有景观和面貌、风采和神态,表现了城市的气质和性格,体现出市民的文明、礼貌和昂扬的进取精神,同时还显示出城市的经济实力、商业的繁荣、文化和科技事业的发达。